2006年6月7日,星期三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七版:援手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政策变化导致解约,是否需双倍返还定金?

  我于2005年4月底购买了一套房子,在房产证和土地证办下来前就把房子转卖给了李某,定金3万元。后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七部门《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的意见》规定,从2005年6月1日起,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两年转手交易的,销售时按其取得的售房收入全额征收5%的营业税。这就意味着我把房子卖给李某,还要交纳4.3万余元营业税。因此,我想解除卖房协议,请问,我能否不双倍返还定金? 
  读者 萧渊
  浙江京衡律师事务所朱赟律师回答:房产新政的出台属于国家房地产政策的重大调整,作为当事人不可能预见这种根本性变化,如果再按照协议继续履行会显失公平,对此,从法律角度属于行为基础发生变更。因此,你单方面解约行为不构成违约,不适用双倍返还定金的罚则,但你应返还李某定金及其相应利息。